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602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华蓥市王齐国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81MA665MEW1H,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华翠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王齐国。
被执行人:四川萤火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0807144241,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北路266号附33号。
法定代表人:杨恒。
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1602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2月15日受理了华蓥市王齐国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四川萤火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萤火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华蓥市王齐国建材经营部支付501441.51元及利息。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为规范执行和解工作,尊重各方当事人和解意愿,本案基于双方和解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