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602执6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蓥市中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古桥街道办事处土桥村5组122号。
法定代表人:王齐国。
被执行人:四川萤火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北路266号附33号。
法定代表人:杨恒。
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602民初76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2月15日受理了华蓥市中琪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萤火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华蓥市中琪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602执6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建英
审判员 曾 华
审判员 熊昌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