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特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亚特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22民初2398号
原告: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9642310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特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路口(苏州市吴中区迎春路***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良,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亚特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80元,减半收取6940元,由原告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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