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特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市张浦镇赵陵村村民委员会与亚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执7708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昆山市**村。
被执行人:亚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杨枝东路口。
法定代表人:顾建良。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亚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83民初3870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亚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亚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1899.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曹俊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