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623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陆胜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龙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兵,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倪海洋,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91********,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致能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勇,江苏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亚特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太阳路**总部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顾建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开甲,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天浩,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倪海洋、亚特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苏0508民初6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倪海洋、亚特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91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后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苏0508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是为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而对被保全人名下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现生效判决未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相应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倪海洋、亚特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91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衡晓晴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