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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亚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13272号
原告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689517702,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汾湖湾318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晨吉,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134842318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路口。
法定代表人顾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坚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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