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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佳怡食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03财保401号
申请人:***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齐乃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市佳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小旦,经理。
申请人山东奥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市佳怡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930000元。担保人日照中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6年12月19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佳怡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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