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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1772号
原告:山东奥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乃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全富,系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居民。
原告山东奥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款单,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奥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奥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奥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凡
代理审判员董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路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