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隐珠镇建筑工程公司

胶南市隐珠镇建筑工程公司、青岛华瑞专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3960号
申请执行人:胶南市隐珠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东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华瑞专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山北路9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依据本院(2017)鲁0211民初104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案款377521.6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土地一宗,但是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人会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