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1民初1790号
原告:长春市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郭晓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长春市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长春市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市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忠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