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5民初1799号
原告: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95-1号二层6号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054373777B。
法定代表人:徐险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宁,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晓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思珉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