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405民初3170号
原告(被告):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95-1号二层6号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054373777B。
法定代表人:徐险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宁,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女,1995年9月24日出生,瑶族,户籍地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现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原告(被告)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平方公司”)诉被告(原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美平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宁,被告(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平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梧州劳人仲字﹝2021﹞第752号仲裁裁决书第二、三、四项裁决内容;2.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对﹝2021﹞第752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二项支付工资差额724.49元、第三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00元、第四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不服,理由如下:一、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工资已经全部结清,被告第一个月的工资底薪为3000元,之后的工资底薪调整为2500元,符合销售行业的惯例;其次,***属于试用期内自动离职,其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没有通过公司的考核,同时拒绝原告的岗位调整,没有经过原告的审批自动离职,原告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
被告***针对原告美平方公司的起诉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美平方公司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其应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美平方公司在劳动仲裁时称提成发放时间未到,答辩人在本案中有证据证明应支持提成的发放。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未发放的基本工资744.59元和提成6792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155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9792元;以上合计35483.59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入职被告美平方公司,入职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安排原告在行政部上班,担任行政助理职务,接受公司考勤,工资标准按基本工资3000元、谈单总额1%以及电话邀约(电话销售)成单3%的提成工资计算,工资由李晨烨发放到原告名下的中国银行卡。2021年9月7日,被告美平方公司无故辞退原告***,同时拖欠原告工资744.59元和提成6792元。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提成为工资组成的一部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被告美平方公司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剩余工资。
被告美平方公司针对原告***的起诉辩称,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请,有些客户只交定金甚至存在退订,答辩人未收取全部款项不发放提成;其次,原告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请求7月至9月未发放工资4307元,双倍工资差额3000元,在本案诉请的金额与原劳动仲裁申请书出入大,超出了原仲裁申请范围,不应支持原告该诉请;第三,对于经济赔偿金问题,与劳动仲裁申请书上出入较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第四,关于***的工资,答辩人已全部发放;第五,原告***属于自动离职,未办理手续不来公司上班,答辩人并未将其辞退,原告不符合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的条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原告(被告)美平方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2021﹞第752号仲裁裁决书,拟证明裁决书的第二、三、四项内容不符合事实,应撤销并改判;
2.送达回执,拟证明起诉的时间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
3.转账凭证截图打印件,拟证明原告已经依法向被告支付全部工资。
被告(原告)***对原告(被告)美平方公司提供的证据1-3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证明内容有异议,工资结构应为底薪加提成,提成现未发放,算是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后工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被告(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2021﹞第752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拟证明***与美平方公司已经劳动仲裁且在起诉时效内;
2.2021年7月至同年8月考勤表,拟证明***于2021年7月6日入职美平方公司并担任行政助理职务,接受美平方公司考勤,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3.2021年7月工资条,拟证明***在美平方公司担任行政助理职务,工资按基本工作3000元加谈单总额1%的提成工资计算,2021年7月实际发放工资2500元;
4.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拟证明案外人李晨烨于2021年8月14日至2021年10月16日发放工资到***的中国银行卡;
5.通讯录和培训照片,拟证明***在美平方公司工作;
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在美平方公司工作,2021年8月14日***提供银行卡号给财务徐霞,之后对工资条进行确认核对;
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2021年9月5日公司副总王雷要求***到“天猫”公司上班且底薪1600元,提成1%;
8.录音资料,拟证明2021年8月13日与美平方公司总经理刘早清的工作谈话,确定了工资(底薪、奖金、提成)的发放时间,2021年9月7日刘早清以原告不去“天猫”上班为由辞退***;
9.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条款照片打印件,拟证明客户韦燕连的装修总款为94052元,客户范立毅装修总款为132377元。
原告(被告)美平方公司对被告(原告)***提交的证据1、4、5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3的三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试用期为三个月,公司招聘其目的是从事销售,但***没有通过公司考核,试用期第一个月是3000元,后调整为底薪2500元/月;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定,对关联性无异议;证据7的真实性由法院认定,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副总王雷是天猫公司的,并非美平方公司副总,美平方公司与天猫公司是关联公司,美平方公司并未辞退***而是换岗;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工资底薪奖金提成分得比较细,***把来访款、定金、奖金发放与整个单的提成混淆,不符合公司发放提成及奖金规定;对证据9的三性无异议,客户确实是签了合同,并支付了定金,但未开工,如该两笔订单能顺利完成,公司会把相应提成支付给***。
结合双方举证、质证以及庭审笔录,本院认证如下: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证据,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评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21年7月6日到美平方公司从事行政助理工作,主要负责员工的招聘、考勤和离职等相关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入职后,美平方公司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担任行政助理岗位的同时兼销售谈单工作,按成交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装修额(不含管理费)计算3%提成,提成在客户支付总合同款的60%后发放。工作过程中,***促成两笔订单客户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美平方公司按3000元/月标准向***计发同年7月6日至31日期间工资2500元。同年8月至9月期间,美平方公司按2500元/月计发该期间工资,该工资由美平方公司委托案外人李晨烨通过个人银行转账支付。
同年9月5日,美平方公司拟将***调离行政助理岗位,工资构成调整为1600元底薪+提成等,***不同意调整到“天猫”公司上班,其在微信回复称“底薪1600,我是不可能产生设计费的,而且1%提成是交6成装修款开工之后发的”,后***于9月7日与美平方公司经理刘早清协商,美平方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但***不同意办理,其最后工作至9月7日,其9月份共出勤6天。
同年10月8日,***作为申请人、美平方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以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为由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1年8月工资差额500元、9月工资差额224.69元,2021年7月6日至9月7日的提成6600元;3.支付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00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00元”。该委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梧州劳人仲字〔2021〕第7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2021年8月工资差额500元和9月工资差额224.69元,共计724.69元;三、被申请人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00元;四、被申请人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00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2021年10月16日,美平方公司通过案外人李晨烨向***转账583元。***与美平方公司均不服梧州劳人仲字〔2021〕第752号仲裁裁决书,先后诉至本院成讼。
庭审过程中,美平方公司称奖金包含来访奖、定金奖以及提成等,***的来访奖已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但提成需客户支付总合同款的60%后才能发放,至今其客户仅支付定金,不符合条件,对此***认为支付定金即符合条件。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从事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劳动中获得报酬并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原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美平方公司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在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受美平方公司管理,从事美平方公司为其安排的工作,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与美平方公司在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工资差额及提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之规定,美平方公司应与***就工作岗位调整及薪资问题进行协商,但在岗位薪资差异较大情况下,美平方公司并未与***协商一致而以其原本应从事销售岗位为由要求其到“天猫”公司上班,属于违法调岗,而***的工资条显示其工资底薪为每月3000元,故对于美平方公司称应以每月2500元计算,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结合***2021年8月全勤、2021年9月出勤6天,美平方公司已支付***8月份工资2500元,经核算,美平方公司尚欠8月工资差额500元未支付;***2021年9月份工资经计算为827.59元(3000元÷21.75天×6天),美平方公司已支付583元,其仍需支付2021年9月工资差额244.59元,上述合计744.59元。关于提成问题,因两客户仅支付定金,***现有证据未能证实其已达发放标准且其在微信中亦表明知悉该标准,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要求美平方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于2021年7月6日入职美平方公司,美平方公司应于2021年8月6日前与***签订劳动合同,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向***支付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3000元。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赔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美平方公司未足额支付***上述工资,应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在美平方公司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美平方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1500元×2=3000元。
关于美平方公司要求撤销梧州劳人仲字〔2021〕第752号仲裁裁决书中二、三、四项裁决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之规定,本院对该撤销诉请无管辖权,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被告)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原告)***支付2021年8月工资差额500元和2021年9月工资差额244.59元;
二、原告(被告)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000元;
三、原告(被告)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000元;
四、驳回被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被告)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被告)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原告)***负担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圣婵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芳瑾
书 记 员 徐晓霞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