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05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
被执行人: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95-1号二层6号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054373777B。
法定代表人:徐险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与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桂0405执1456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405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7483.30元及利息(利息以7483.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4元;负担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存款、证券、工商登记、房产、车辆信息等财产,现暂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未执行到任何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柱桓
审 判 员 蓝玉凯
审 判 员 黄浩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清华
书 记 员 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