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03执1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永兴二路95-1号二层6号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054373777B。
法定代表人:徐险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503民初1293号、(2021)桂05民终1143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2019年4月5日至9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786元、2019年3月5日至9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46851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9278.71元,迟延债务履行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及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划拨了被执行人1171.25元,前述案件在收取执行费50元后,已将余款退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包括证券、保险、工商、婚姻登记、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本院还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在将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之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卉
书 记 员 廖宇翔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