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6民初864号
原告: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95-1二层6号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054373777B(1-1)。
法定代表人:徐险锋,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宁,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原告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2021年7月29日,原告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计1182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广西梧州美平方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华 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郑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