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华翔照明有限公司

江门市江海区华翔照明有限公司与兴仁县安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4民初712号
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华翔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龚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雄,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秋,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兴仁县安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华翔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仁县安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华翔照明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华翔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区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