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华翔照明有限公司

长沙京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华翔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6311号
原告:长沙京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朝阳欣园欣康苑1305。
法定代表人:沈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顶,湖南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华翔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彩虹路55号1幢首层。
法定代表人:龚仁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雄,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京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华翔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2022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京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计收3737元,由原告长沙京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华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佳洁
书 记 员 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