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2民初17818号
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珮
法官助理  姜宇航 书 记 员  安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