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2财保89号
申请人: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71408864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辽宁金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32300252M。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873,4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朝阳市双塔区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873,400元未结算的工程款予以查封,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