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2民初959号之一
原告: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71408864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三段5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0Q2PL2P。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32300252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朝***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5元,保全费4725元,由原告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白 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 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