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民初3922号 申请人:***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瑰香街27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108HUH91。 法定代表人: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32300252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保全费1628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原告***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