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5649号
原告:沈阳某某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董事长。
被告:辽宁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告:辽宁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董事长。
原告沈阳某某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省某某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予以立案。原告沈阳某某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沈阳某某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