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吉星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03执167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星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46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吉林市吉星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533000元、违约金76650元,共计1609650元;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500000元;于2020年1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500000元;余款609650元于2020年2月29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完成。二、如上述任何一期被告未按期支付完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的款项;三、案件受理费22988元,减半收取114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94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6月26日和9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星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申请人提供信息已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股权,查封时间为:2019.8.19-2021.8.18。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星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4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提出异议。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曹克正 审判员  荆 雷
书记员  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