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03民初4606号之一
原告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在《自动化物流采购合同》约定的“¨¨¨协商不成,则由起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认为是双方选择了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裁决,以上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5)民立他字第26号]中也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发生纠纷在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的约定有效;因此,对被告关于双方协议管辖违反了惟一性原则,属于无效协议管辖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关于原告住所地应为青岛胶州市的抗辩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案原告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将本案移送给山东省青岛胶州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