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裕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裕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捷瑞物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财保226号
申请人:山东裕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57号3-22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彩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迅,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晨露,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捷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开元大街3号(济南济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段秀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裕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捷瑞物流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明湖支行账户1173××××2997内的存款39000元进行查封,并购买相应保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捷瑞物流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明湖支行账户1173××××2997内的存款3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10元,由申请人山东裕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兆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洁
书 记 员 丁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