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同联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5701号之一
原告: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同联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同联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04月26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570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上海同联制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353.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0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上海同联制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同联制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