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281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菖梧村**,统一信用社代码91310116687337696N。
法定代表人梁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乐,住乐平市乐平工业园东风路**信用社代码91360200736389987D。
法定代表人叶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59548.8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919元,由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及“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司法查询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281执7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高飞
审判员  王焱平
审判员  马玉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含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