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42024号
原告: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映,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孟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亚囝。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征。
原告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