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47659号
原告:***,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总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
被告:***,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C座。
法某某。
被告:上某4,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福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与被告***、上某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北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仇敏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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