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498号
原告: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菖梧村60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三城路433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38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博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