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27民初139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县人民医院与被告武汉实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龙南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曾 莹
书记员 肖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