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兴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南建宏中央花园二期1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官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香,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系段好维配偶),女,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泊羽(系段好维儿子),男,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军,河南道洱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军昊,河南道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兴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泊羽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兴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及原审起诉,且经***、段泊羽同意。兴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兴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兴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兴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兴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兴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建中审判员王光辉审判员李华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斐斐书记员刘莹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