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兴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民终2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兴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南建宏中央花园二期1号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24401674。
法定代表人:张官凤,该公司财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磊,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宸,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小彬,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生,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女婿。
上诉人河南兴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盾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盾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磊、马林宸,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小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盾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40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兴盾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案由选择正确,但对于***受伤致害原因及过错责任划分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一、致害原因归责方面:原审法院认定,***工作场所没有可供上厕所的地方,***到家附近厕所方便进而摔倒受伤,从而认为兴盾物业公司未为受雇佣人员提供劳动卫生条件,对***的摔伤负有过错。但是上述事实,***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相反,兴盾物业公司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工作场地是有厕所供值班人员使用的;一审证据也证明***并非在公厕附近摔倒,而是在拐进自家楼道的路口摔倒;况且***到底是不是去上厕所,更是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案件事实是***系擅离职守私自回家,自己骑车时未留意路面坑洼,从而不慎跌倒在家门口。二、过错责任划分方面。原审法院把***擅离职守进而摔倒受伤的主要过错判归兴盾物业公司,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辩称,***在兴盾物业公司工作了将近10年。之前签的有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应该属于劳动关系,但是兴盾物业公司一直不向法院提供劳动合同。关于事实方面,一审时,无论是兴盾物业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或者***提供的证人证言,***均没有异议。事实已经很清楚。事故发生后,兴盾物业公司不管不问,医药费分文未付,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与兴盾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兴盾物业公司立即支付***医疗费人民币73956元,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差旅费、陪护费等费用待伤残评定做出后另行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兴盾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2009年起开始在兴盾物业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至2018年10月份,2019年1月份后继续在兴盾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9年7月14日,***在值班期间去其家附近上厕所,不慎掉入一凹陷大坑。同日,被送往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后于2019年7月15日被送往平煤总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并四肢完全性瘫痪,多发面部皮肤擦伤。***于2019年8月14日出院,共住院30天,共计花费医疗费73956.87元。2019年8月15日,***方向平顶山市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同日,平顶山市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决定不予受理。庭审中,***提供的证人胡某、辛某均出庭作证,证明2019年7月14日凌晨在荟文街中段国大药房附近,看到***骑车摔倒在地上。兴盾物业公司提供的证人付某出庭作证,证明内容主要为,付某在兴盾物业公司工作,管员工考勤,当天晚上12点多巡逻到***工作地点时,***在岗,后来一点多时候,***儿子给其打电话说***摔住了,住院了。付某向上级汇报后,跟领导一起去看***。***工作的地点有个厕所,但厕所是车子棚的,跟兴盾物业公司不是一个部门,而且黑灯瞎火,一般不会去;大门口外边有一片地男的解个小手,大便不方便,一般去***家附近的厕所。***中间离开过兴盾物业公司一段时间。庭审前,***申请伤残鉴定,因其尚在住院,庭审中暂时申请撤回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称其与兴盾物业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提供的工资单显示***未连续在兴盾物业公司工作10年以上,本案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但***在兴盾物业公司长期工作,虽短暂离开一段时间,但再次到兴盾物业公司工作,本案应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受雇佣人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都应当为受雇用人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受雇佣人的基本权利。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没有职工厕所或指定厕所,***就近到其家附近上厕所,是***必要的、合理地生理需要,与其正常需求密不可分,***在工作期间上厕所不慎摔倒受伤,兴盾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申请暂不鉴定,只要求处理医疗费部分,法院依法酌定兴盾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即51769元(73956.87元×7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一、兴盾物业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1769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48元,由***负担495元,兴盾物业公司负担1153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与兴盾物业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受伤时间系工作期间(2019年7月13日晚10点至2019年7月14日早上6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骑自行车摔伤是上班期间上厕所所致还是上班期间早退脱岗回家所致;一审判决兴盾物业公司对***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本案中,***于凌晨1点左右不慎掉入一凹陷大坑受伤,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平顶山市××中段××药房附近,距离***家比较近,由此兴盾物业公司认为***系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提前回家路上所发生的事故,因此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中,兴盾物业公司申请的证人付某出庭,详细陈述了当天晚上12点多考勤巡逻到***工作地点时***在岗、后来一点多***儿子给其打电话说***摔住了、***工作的地点有个厕所,但厕所是车子棚的、平时一般去***家附近的厕所等情节,该陈述与***陈述的事发原因、经过等相吻合,亦可以证明***骑自行车摔伤是上班期间上厕所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兼顾考虑***对事故的发生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判决兴盾物业公司对***的损失承担70%法赔偿责任符合本案实际。
综上所述,兴盾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4元,由兴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盛华平
审判员  石天旭
审判员  朱海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海文亚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