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425民初3943号
原告:***,男,194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郏县行政路行政审批大厅。
法定代表人:肖宏欣。
被告:平顶山市兴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云泽巷。
法定代表人:张官兴,董事长。
被告平顶山市新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检察院斜对面凤翔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中文。
原告***与被告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平顶山市兴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盾公司)、平顶山市新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新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兴盾物业(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3日)1、补给差额工资12870元;2、补给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309元;3、补给公休日加班费21696元;4、补给无合同双倍工资11550元,四项合计55425元。二、新鹰物业(自2015年9月3日至2017年7月1日)1、补给工资差额15330元;2、补给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136元;3、补给公休日加班费22208元;4、补给无合同双倍工资14700元;四项合计63374元。事实和理由:***为郏县城环卫工人,按照主部门划给的清洁任务,凌晨三点起床,不分昼夜,常年任劳任怨的辛勤劳动,扫地清洁卫生,理应依法得到合理报酬,郏县住建局将环卫事项相继发包给兴盾公司、新鹰公司,兴盾公司和新鹰公司不按法规给付工资差额,节假日和公休日加班费。虽经***连续不断的要求给付,被告方总以“再找麻烦就辞退你”为由恫吓,推脱不给解决。无奈特此具状,请求公断。
查明,***等六人于2017年9月18日以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平顶山市兴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向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郏劳仲不字(2017)第5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等六人的申请不属于本委受理范围。”***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按照***诉状列明的被告名称和住所地向“平顶山市兴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并经工商管理等部门未查询到上述单位。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本院按照***提供的被告名称和住所地,不能查找到平顶山市兴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且经本院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平顶山市兴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息,***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雪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少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