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02执19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建宏中央花园二期1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24401674。
法定代表人张官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斯维科技有限公司,做索敌襄城县煤焦化经济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688184054B。
法定代表人韩桃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鞠凤坦,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申请人兴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斯维科技有限公司、鞠凤坦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02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3255893.39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3、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机动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土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鞠凤坦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因数额小于五百元,故并未处置);查明被执行人鞠凤坦名下拥有汽车一辆(豫D×××××,查封日期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止,因属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鞠凤坦名下拥有位于平顶山市房产一套(不动产证号:新华15002660,查封日期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11日止,因属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4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书面同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3255893.3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亿宁
执行员 娄培基
执行员 田 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娄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