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易升苗木场

***与义乌市薇薇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义商初字第131号
原告傅初照。
委托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薇薇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正。
被告杨国正。
被告***。
被告***。
被告义乌市易升苗木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东阳市拨浪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初照与被告义乌市薇薇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杨国正、***、***、义乌市易升苗木场(独资企业)、***、东阳市拨浪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初照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初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7元,由原告傅初照负担。
代理审判员楼芝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金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