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8088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
法人代表:吴君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雁成,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门湖前新村****>
负责人:黄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雁成,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义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