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英诺威国际认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25845号
原告: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1421号圣地大厦六楼601房。
法定代表人:吴君晔。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怡玲、李伟杰,依次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英诺威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30号4至九层(部位:909房)。
法定代表人:王利芬。
原告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英诺威国际认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原告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翼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