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0111民初1862号
原告:***,女,199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南路668号之二901-9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2021年6月8日至2023年10月1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
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入职被告处,担任产品经理,于2022年10月14日离职。双方一致确认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991.76元。
根据原告提交的社保缴纳记录显示,其2019年7月至2021年4月的社保由广州市微柏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购买,2021年5月的社保由广州劳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的社保由被告购买。根据被告提交的离职证明显示,原告曾于2021年4月20日入职杭州东方通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离职。原告表示其自广州市微柏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离职后,有短暂入职杭州东方通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担心社保中断,故委托广州劳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为购买了2021年5月的社保,自2021年6月入职被告处后便予以停缴。
原告主张其入职前已经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符合休年假条件,每年的应休年假天数是5天。被告要求新入职员工第一年都不予安排年假不符合相关规定。原告工作期间尚有5.7天年假未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差额。被告则主张原告2021年5月的社保由广州劳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故其社保不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应当从入职我司后计算连续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在职期间仅于2022年7月18日休了1天年休假。
原告因本案于2022年10月17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2]177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6月8日至10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72.8元;2、被告向原告返还培训费100元;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在入职被告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年限”的规定,原告入职当年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原告在2021年度可享受带薪年休假2天(207天÷365×5天,不足1天的不计算),2022年度可享受带薪年休假3天(287天÷365×5天,不足1天的不计算),期间原告仅休假1天,故剩余未休年休假4天,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410.76元(11991.76元÷21.75×4天×200%)。
关于培训费100元,双方对裁决结果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10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410.76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返还培训费100元。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