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柏卫宽带电子有限公司

珠海柏卫宽带电子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泽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402民初13167号
原告:珠海柏卫宽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吉大园林路106号第七层14-22轴及第八层16-22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6185140W。
法定代表人:蒲旭海,总经理。
被告:珠海市泽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九洲大道中2214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92423185K。
法定代表人:张炜,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珠海柏卫宽带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泽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蒲旭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双倍支付违约定金共人民币9996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8年起至今,原告与被告间有生意往来,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安装宽带业务所需的器械材料。2019年8月,原告因业务需要,拟再次向被告订购一大批材料,被告的业务负责人向原告承诺一定按约履行。在此前的交易中,因被告未出现违约情况,原告认为其值得信任,故将此大笔订单交由被告履行。双方于2019年8月2日签订了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人民币2798000元,由原告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定金499800元,被告收到货款后的三周内备货,送货前两天告知原告,并送至指定地点验收,验收合格后,原告在7天内支付剩余的货款人民币2300000元。2019年8月9日,按照合同约定原告通过中国银行的账户向被告支付了货款定金499800元,并告知被告尽快履行合同。履行期满后,截至起诉之日前,被告未向原告履行任何交货义务。而原告听闻被告尚有一起官司正在法院处理中,标的金额较大,原告的货款打入被告账户后已被冻结。鉴于被告可能存在履行困难情况,为挽回原告的损失,现决定马上向法院起诉,特此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珠海柏卫宽带电子有限公司采购合同;2.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
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日,原告(需方)与被告(供方)签订《珠海柏卫宽带电子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复用器、板卡等产品共计2798000元;交货时间均为三周;交货地点及方式为买方指定地点,收到定金5日内交货;结算方式为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499800元定金,收到货后7日内付清剩余货款人民币2300000元;如供方违约,应向需方支付货款的双倍定金作为违约金……。2019年8月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定金499800元。原告称被告未依约在收到定金5天内交货,经催促也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珠海柏卫宽带电子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买卖合同。原告已于2019年8月9日支付定金499800元,该数额未超过前述采购合同的标的额2798000元的20%即5596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之规定。根据前述采购合同“收到定金5日内交货”或者“交货时间为三周”之约定,被告向原告交货的期限早已届至,被告至今仍未交货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前述采购合同“如供方违约,应向需方支付货款的双倍定金作为违约金”之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违约定金999600元,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市泽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柏卫宽带电子有限公司双倍返还违约定金99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98元,由被告珠海市泽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美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静
刘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