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银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执21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青岛银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5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135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1日到庭称已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全部案款并同意该案结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58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