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查明,胶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760元,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950元,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1100元,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1220元,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1350元,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1450元,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1550元。******
一审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2010年11月16日,***因车祸住院,之后再未上班,银燕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且银燕公司一直为***缴纳社会保险,故一审对银燕公司主*的于2010年11月16日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05年1月到银燕公司工作,一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确认**林于2008年8月到银燕公司上班,根据法律规定一审依法认定***的医疗期为6个月。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伤害系工伤,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救济金。因双方均认可事故发生时***的工资为每月1500元,故2010年11月17日至2011年5月16日,银燕公司应当支付病假工资6300元(1500元∕月×6个月×70%);因银燕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组织***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仅主*2011年到2016年的工资,故按银燕公司应当支付***2011年5月17日至2016年12月份的××救济金65052元【(950元∕月÷30天×15天+950元∕月×9个月+1100元∕月×12个月+1220元∕月×12个月+1350元∕月×12个月+1450元∕月×12个月+1550元∕月×7个月】×80%。***在庭审中自愿撤回要求银燕公司支付低保费5000元及残疾金1200元的诉讼请求及仲裁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二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青岛银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病假工资6300元、××救济金65052元,以上共计71352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其他仲裁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青岛银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银燕公司认为2011年至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2011年***发生车祸之前双方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对于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何时解除应由用人单位银燕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因银燕公司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认定双方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林虽然在仲裁和起诉时主*2011年至2016年的工资,但因其在该期间因病未能实际为银燕公司提供劳动,因此依法应当享有病假工资和××救济金。***虽因法律知识欠缺,未能正确使用法律概念主*权利,××救济金。一审法院为了及时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讼累,依法做出的裁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银燕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银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