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倍安消防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甘肃倍安消防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白银区安博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402民初3744号
原告:甘肃倍安消防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主任。
被告:白银区**幼儿园,住,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div>
负责人:**,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海林(****),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原告甘肃倍安消防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安消防)与被告白银区**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倍安消防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幼儿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倍安消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幼儿园支付倍安消防工程款及利息23565元;2、**幼儿园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3日,倍安消防与**幼儿园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120000元。倍安消防依约完成工程,且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通过,工程尾款20000元**幼儿园至2017年1月5日未付,经双方对账欠款无误。倍安消防多次催要无果,因而起诉。
**幼儿园辩称,倍安消防所述工程造价120000元属实,当时未约定设计费,消防工程做完了,倍安消防才称要设计费,不给设计费不给图纸。对账单是与倍安消防公司员工签订的,12000元的设计费**幼儿园已经给倍安消防了,**幼儿园已经给倍安消防125376元,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额,工程款已经付清,请驳回倍安消防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倍安消防的证据对账单一份、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合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证明力予以确认。**幼儿园的证据收条及打款凭证,客观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3日,倍安消防与**幼儿园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120000元。倍安消防依约完成了工程,消防部门对工程进行了验收。2016年12月31日,倍安消防与**幼儿园对项目工程款进行了对账,工程结算价120000元,**幼儿园已付100000元,尚欠20000元未付。双方因剩余工程款支付问题协商不成,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倍安消防与**幼儿园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作为缔约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现倍安消防依约完成了工程建设,并竣工验收,发包方**幼儿园亦应依约足额支付工程款,对剩余工程款的不及时支付构成违约,应向倍安消防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间对账单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故倍安消防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20000元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至于倍安消防主张的工程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倍安消防与**幼儿园对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利息计算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利息为2565元(20000元×4.75%/年×2.7年),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白银区**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甘肃倍安消防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0000元、利息2565元,共计225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元,由白银区**幼儿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