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1630号
原告:***,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银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710号-11幢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2MA732XEP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栋1**401室。
原告***与被告甘肃银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银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88元应当予以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甘肃银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