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2149号
原告:甘肃银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银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银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银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96元,由原告甘肃银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