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300号
原告:甘肃银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区纺织路701号11幢1-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15日,住**市景泰县。
原告甘肃银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甘肃银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银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甘肃银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