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03财保109号
申请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惠办事处杨惠村一组。
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52000058410407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黔中大道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6号楼3层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T45P8G。
法定代表人:张培。
申请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锦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锦和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34421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标的为2344210元的保单保函为其申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锦和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34421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对外债权等;保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扣押、冻结、查封、限制提取等)。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鼎瑞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