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123执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王官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跃进,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碧桂园绿色金融港项目(ZD-14地块)A2号楼3层(2)1-3-5至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凯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175020.45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保全申请费共计12153.00的义务,本案执行费1427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51736.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称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2)黔0123执8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巫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