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白云区兴泰建材租赁站、贵州首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13民初789号之二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兴泰建材租赁站,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村莲花塘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3MA6GQNPL8L。
经营者:***,男,汉族,1982年10月13日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村莲花塘边,/。
被告:贵州首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碧桂园绿色金融港项目(ZD-14地块)A2号楼3层(2)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H66MY00。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碧桂园绿色金融港项目(ZD-14地块)A2号楼3层(2)1-3-5至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T45P8G。
法定代表人:张培。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兴泰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首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兴泰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兴泰建材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市白云区兴泰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93元,由贵阳市白云区兴泰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魏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汤凤
书记员宁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