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4795号
原告:巴南区瑞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99号1-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YDN5Y0G。
经营者:李学
委托代理人:伍早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贵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碧桂园绿色金融港项目(ZD-14地块)A2号楼3层(2)1-3-5至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T45P8G。
法定代表人:张培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南区瑞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南区瑞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南区瑞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南区瑞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 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龚秋云